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4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宜春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G07L,经营许可证:360**26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钟**,
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栋,联
系电话:150**1049。
当事人经营的赣C**28/赣C**4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
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
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柒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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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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