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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4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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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46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宜春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XU00,经营许可证:360**-2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栋,联系电话:15107951658

当事人驾驶赣C**68/C**1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

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

笔录、现场检测单、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

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柒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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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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