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吴**,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21**0831,联系电话:181**1383,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
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证据照片》 2份,身份证查询
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
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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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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