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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7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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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7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362201**4439,联系

电话:132**7617,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1218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赣

C**86/C**58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12172334分,当事人黄**驾驶车牌号赣

C**86/C**58挂的六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芷渌线张公岭路段处行驶,经检

测,其车货总重5972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第八项的规定,认定其超限10720千克,超限率为21.9%。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

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2份,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

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

格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黄**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1219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17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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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条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

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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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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