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6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吴**,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360311**2016,联系电
话:139**5051,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赣
J7**05/赣J**1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30日9时46分,当事人吴**驾驶车牌号赣J7**05/赣
J**1挂的六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渌枫大道处行驶,经检测,其车货总重
5642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认定其超限7420千克,超限率为15.1%。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现
场照片》 1份,《现场检测单》 1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吴**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165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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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驾驶赣J7**05/赣J**1挂的车辆
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