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5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R3XN,经营许可证:430**535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
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房,联系电话:
155**997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湘
A**08/湘A**53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7日12时01分,当事单位湖南锦晨供应链有限公司
经营的车牌号湘A**08/湘A**53挂的六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芷渌线K15+300m
路段处行驶,经检测,其车货总重6654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其超限17540千克,超限率为35.8%。其行为违
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主
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2份,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
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15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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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条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
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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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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