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52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1
字体: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52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肖**,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718,联系电

话:134**0825,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124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赣

C**67/C**5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124952分,当事人肖**驾驶车牌号赣C**67/

C**5挂的六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S329线56K+300m路段处行驶,经检测,其

车货总重6056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认定其超限11560千克,超限率为23%。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

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2份,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

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肖**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124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15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1 页,共 2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条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

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

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4日

 2 页,共 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