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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48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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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4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谭**,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424**1818,联系

电话:181**5939,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2024123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湘

D**22/D**5挂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

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驾驶的湘D**22/D**5挂的6轴重型货车于202412

3日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具体证据有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

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

证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身份证查

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

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上述证据经过谭**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124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14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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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2024120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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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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