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4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聂**,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843X,联系
电话:133**5878,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
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28)擅自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
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
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2日,聂**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湘B**28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订单信息:2024年12月2日09时38分35
秒,从相遇影院酒店(芦淞店)到杨家山小区,驾驶员聂**,金额:21.32元。),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主
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网约车平台查询信息记
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3份,现场视频、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
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聂**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14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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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925条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
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
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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