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2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株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68PT,经营许可证:430**029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胡**
,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室,联系电话:
175**2222。
当事人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有现
场检查笔录2份,限期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在本
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
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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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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