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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2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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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29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株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68PT,经营许可证:430**029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胡**

,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室,联系电话:

175**2222

当事人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有现

场检查笔录2份,限期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在本

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事人202412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页,共 2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11月26日

 2 页,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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