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衡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PU20,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戚
**,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室,联系电
话:156**。
当事人经营的湘D**96/湘D**7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按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
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
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有驾驶证查询信
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
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
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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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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