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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9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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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99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滴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经营许可证:430**00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公司地址:天津**室,联系电话:139**232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株交〔2024LK083号、株交〔2024LK087号案件联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1113日对当事人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湘B**10、湘

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1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邓大勇、陈杨明等在株洲

市渌口区伏波大道路段(渌口区交警队一中队附近)处开展行政检查中发现,2024

11692914秒,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打车网约车平台允

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10“接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

动(订单信息:株洲市公路管理局王家洲超限检测站到沈记大酒楼(和城国际店),驾驶

员曾君,金额5.3元),2024116932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2024116

95520秒,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打车网约车平台允许未取

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32“接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订

单信息:株洲市渌口区伏波大道/金路花园到渌口区人民医院,驾驶员彭清江,金

额:9.59元),202411610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两台车辆在同一次

行政检查中和检查现场被查获。滴滴**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网约车平

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湘B**10、湘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主要证据:株交处罚(2024LK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文书材料、

株交处罚(2024LK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文书材料、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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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株交〔2024LK087案件调查

报告、株交〔2024LK083号现场检查笔录、株交处罚〔2024LK083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株交处罚〔2024LK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

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1115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9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

意见,视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

辆(湘B**10、湘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处罚基准,

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2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属于较重,应当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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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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