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9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滴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经营许可证:430**00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公司地址:天津**室,联系电话:139**232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株交〔2024〕LK083号、株交〔2024〕LK087号案件联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湘B**10、湘
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邓大勇、陈杨明等在株洲
市渌口区伏波大道路段(渌口区交警队一中队附近)处开展行政检查中发现,2024年
11月6日9时29分14秒,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打车”网约车平台允
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10“接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
动(订单信息:株洲市公路管理局王家洲超限检测站到沈记大酒楼(和城国际店),驾驶
员曾君,金额5.3元),2024年11月6日9时32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2024年11月6日
9时55分20秒,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打车”网约车平台允许未取
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32“接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订
单信息:株洲市渌口区伏波大道/金路花园到渌口区人民医院,驾驶员彭清江,金
额:9.59元),2024年11月6日10时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两台车辆在同一次
行政检查中和检查现场被查获。滴滴**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网约车平
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湘B**10、湘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主要证据:株交处罚(2024)LK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文书材料、
株交处罚(2024)LK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文书材料、询问笔录。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株交〔2024〕LK087案件调查
报告、株交〔2024〕LK083号现场检查笔录、株交处罚〔2024〕LK083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株交处罚〔2024〕LK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
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9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
意见,视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
辆(湘B**10、湘B**3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处罚基准,当
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2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属于较重,应当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 3 页,共 3 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