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4414,联系电话:138**,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当事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
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拟从事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规定,有
《现场检查笔录》1分、《证据照片》2份、《询问笔录》 1份,证据证明。在本处罚
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
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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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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