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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7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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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76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唐**,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523**0951,联系电话:131**,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号。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

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

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

定,有询问笔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利。

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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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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