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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69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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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69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朱**,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04**0057,联系电话:158**,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当事人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

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的规定,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

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

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页,共 2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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