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5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株洲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011,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黄**,公司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栋,联系电话:133**
当事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
不符合要求的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
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
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
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1份,
《询问笔录》 2份,《证据照片》 2份,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
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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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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