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株洲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7798,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唐**,公司地
址:株洲市株洲县**园,联系电话:139**。
当事人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和《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
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
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2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
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参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
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账号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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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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