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0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株洲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02********716C,单位地址:株洲县南洲镇********组,法定代表人姓
名: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0221********4412,联系电话:
134********。
株洲县**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
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企业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企
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身份证查询
信息记录、驾驶员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
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
株洲县**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株洲县**公司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县**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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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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