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NW1X,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吴**,公司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号(湖南省株洲市**号),联系电话:137**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株交[2024]LK074号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
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0月29日9时13分37秒湖南**公司
通过“**打车”网约车平台发布网约车服务需求信息并允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湘B**33获取网约车服务需求信息后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德
政·瑞丽江南-东南门至金丰大药房(向阳北路店),乘客支付车费30.87元,湘
B**33车辆驾驶员获取车费22.53元)。湖南**公司
涉嫌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
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
要证据:株交处罚(2024)LK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文书材料、询问笔
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株交处罚
〔2024〕LK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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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9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
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
公司1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以
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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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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