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9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汪**,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81**5817,联系
电话:13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赣
J**58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
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
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06时02分,汪**驾驶的赣J**58的4轴重型
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具体证据有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
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检定证
书、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
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9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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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严重,对超过车贷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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