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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7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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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7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523**0951,联系

电话:131**,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号,职业:司

机,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1030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

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1029日,**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湘B**33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

录、现场视频、网约车平台查询信息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1份,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1030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7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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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处罚

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

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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