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6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360311**1555,联系电
话:159**,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没有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
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陈**经营的牌号为赣J**29/赣J**1
挂的重型货车装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
为,对沿途环境造成影响,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货运经营业主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
记录、驾驶员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60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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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
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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