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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58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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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5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736,联系

电话:153**,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本机关于20241021日对你(单

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

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1021919分,当事人**驾驶牌号为湘B**80

的面包车搭乘6名乘客在株洲市渌口区S207线许家湾路段行驶。当事人在被我局执法

人员拦停检查后,承认与该6名乘客互不相识,并主动供述与该6名乘客通过沿途招

揽,协议定价的方式,与乘客达成客运经营协议。当事人**本次客运经营行为未

取得实际收益。我机关认为当事人**有主观的意愿,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主要证

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

片》 2份,现场视频,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

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1021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

罚告〔2024LK05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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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

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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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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