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4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颜**,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110,联系
电话:198**,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9日7时31,当事人颜**驾驶湘B**8的丰田牌白
色小型轿车通过沿途招揽的方式与乘客达成客运经营协议,擅自开展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为,驾驶员颜**有主观的故意,有一定的社会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颜**擅
自开展客运经营的范围及方式,主要侵害了株洲市渌口区城区范围内合法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交易记录查
询信息记录、现场视频、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3份,现场视频、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颜**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4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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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
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取得许可擅
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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