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4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株洲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658C,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组,联系电话:13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的行
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
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所属的湘B**01的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在2024年9月27日将车
辆右后外侧轮胎规格更改为7.00R16LT,2024年09月29日被我队行政检查发现。后核
对该车车辆登记证书显示原有轮胎规格为7.50RL6LT,造成安全隐患。株洲市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
证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现
场勘验图》 1份,《证据照片》 1份,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
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
息记录、车辆登记证书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
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危险货物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4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
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
初次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
用车辆罐体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立即予以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30日
第 3 页,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