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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38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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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3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04**3213,联系电

话:180**,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LK034号案件联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930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

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黄**使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湘B**10(临

牌)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证据有LK034号案卷相关文书资料、现场照片、

询问笔录、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车辆临时

号牌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930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3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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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

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

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

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

六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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