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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2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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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2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滴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3307,经营许可证:43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

**,公司地址:天津**室,联系电话:13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其他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4910日对当事人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滴滴**公司运营的**打车网约车平台在202493

1113分,为号牌为湘B**67的车辆驾驶员李**通过**打车网约车平台提

供从株洲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至湘湾小区的网约车服务信息,驾驶员李**通过

**打车网约车平台接单后前往株洲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上客开展网

约车经营活动,营运中途(2024931116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牌号为湘

B**67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当场承认错误,积

极配合调查及承担责任,未对牌号为湘B**67的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滴滴**公司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株交(2024LK014号案件调

查报告 、株交(2024LK014号现场检查笔录 、株交处罚(2024LK014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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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912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2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

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

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

公司1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以

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

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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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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