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1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2938,联系
电话:1307******,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对李**涉嫌未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
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李**2024年9月3日,李**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湘B***67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
录、现场视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
照片》4份,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 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14号),告知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李**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李**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 1 页,共 2 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925的处罚基准,李**
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
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
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5日
第 2 页,共 2 页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