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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12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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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12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414,联系

电话:135*****,住址:长沙市*****房。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828日对**涉嫌驾驶贵0***4的大中型拖拉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4827日,当事人**驾驶的牌号为贵0***34的大

中型拖拉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

照片》1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828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12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52的处罚基准,**

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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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应当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

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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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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