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1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414,联系
电话:135*****,住址:长沙市*****房。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陈**涉嫌驾驶贵0***4的大中型拖拉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陈**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陈**驾驶的牌号为贵0***34的大
中型拖拉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
照片》1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 向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012号),告知陈**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陈**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陈**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陈**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52的处罚基准,陈**运
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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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应当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陈**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
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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