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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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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6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3R68,公司地址:湖北省********22,法定代表人:徐**,法人证件号420106********4059

联系电话:189********,道路经营许可证号:鄂交运管武汉字420********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816日对武汉市******公司涉嫌包车客运

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武汉市******公司2024813日,驾驶员**驾驶武汉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鄂A***69的车辆经湖南省S207省道由衡阳进入株洲的行

为,构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违法行为中,不

按线路运行。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包车客运标志牌查询信息记

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公司随车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2份,《证

据照片》 2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涉案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驾驶员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信

息记录、代理人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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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819 武汉市******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告〔2024LK006号),告知武汉市******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武汉市******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武汉市******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武汉市******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武汉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94条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次发现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属于一般,应当

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武汉市******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武汉市******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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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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