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3R68,公司地址:湖北省********22,法定代表人:徐**,法人证件号:420106********4059,
联系电话:189********,道路经营许可证号:鄂交运管武汉字420********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对武汉市******公司涉嫌包车客运
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武汉市******公司2024年8月13日,驾驶员陈**驾驶武汉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鄂A***69的车辆经湖南省S207省道由衡阳进入株洲的行
为,构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违法行为中,不
按线路运行。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包车客运标志牌查询信息记
录、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公司随车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2份,《证
据照片》 2份,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涉案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驾驶员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信
息记录、代理人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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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 向武汉市******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告〔2024〕LK006号),告知武汉市******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武汉市******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武汉市******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武汉市******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武汉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94条的处罚基准,你(单位)初
次发现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属于一般,应当
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武汉市******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武汉市******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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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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