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8-14
字体: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19********7812,联系电话:151********,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8  7 **涉嫌

驾驶湘 L***67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  8  7  10  24 分,当事人**驾驶车

牌号湘 L***67 三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 S329 线 K52+500m 路段处行

驶,经检测,其车货总重 4909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其超限 24090 千克,超限率为 96%

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

涉嫌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

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据照片》1 份,现场照片、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

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

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8  7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株交罚告〔2024LK004 ),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1  2


 

利。**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

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

行株洲分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238 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

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

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

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7日

 2  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