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皮**,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1719,联系电话:158********,住址:湖南省株洲县********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对皮**涉
嫌驾驶湘 B***28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皮** 2024 年 7 月 24 日 15 时 09 分,当事人皮**驾驶车
牌号湘 B***28 三轴重型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工业园路段处行驶,经
检测,其车货总重 329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其超限 7940 千克,超限率为 31%。其行为
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
成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
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据照片》1 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
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现
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皮**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向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株交罚告〔2024〕LK002 号),告知皮**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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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皮**放弃上述
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条的处
罚基准,皮**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皮**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
行株洲分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238 号),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营业部,账号 733900014310818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
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诉定的,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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