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0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DP63,经营许可证:43022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公司地址:渌口区渌口镇********组,联系电话:
18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对**涉嫌道
路运输企业 1 年内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湖南********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
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主要证据有:株交处罚〔2024〕0257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株渌交处罚[2024]50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湖南省
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调取信息记录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1 份,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
系统信息调查记录(证件日期)、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记录、湘 B***58 的车
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信息调查记录(车辆明细)、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信息调查记录(车辆总数)、湘 B***48 的车辆行
政处罚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 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株交罚告〔2024〕LK001 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
(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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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
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基准,你(单位)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
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三十少于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较重,应当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15 日的行政处罚。 现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
四十六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湖南********公司)停业整顿 15 日的行政
处罚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整顿十五日。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
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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