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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0-23 作者: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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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44

株洲市*****

我局于2024923日对你单位在渌口区*****非法占用土地新建蓄水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

单位于20245月开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渌口区*****段家组的土地上新建蓄水池,现已建成使用。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239平方米,地类为水田。该宗用地不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单位于20245月开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渌口区*****段家组的土地上新建蓄水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责停责改文书

2. 现场照片

3. 谈话笔录

4. 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5.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违法用地范围图

8.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9.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10. 渌口区淦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图

11.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4101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4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于20241030日前将非法占用的23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集体组织。

2.限期在20241030日前拆除非法占用的2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193590元)。(处罚标准:水田按810元/平方米共计19359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程 恺

联系电话:13975392535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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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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