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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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户在渌口区*****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活动板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4年4月开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渌口区*****的土地上新建活动板房,截至2024年9月已经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3340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该宗用地不符合渌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你户于2024年4月开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渌口区*****的土地上新建活动板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责停责改文书
2. 现场照片
3. 谈话笔录
4. 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5. 身份证复印件
6. 违法用地范围图
7.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8.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局部图
9. 渌口区渌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图
10.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3号),依法告知你户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户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非法占用的334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集体组织。
2.限期在2024年10月30日前拆除非法占用的3340平方米(其他草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肆佰元整(¥367400元)。(处罚标准:按110元/平方米共计367400元)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程 恺
联系电话:13975392535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