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83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6-20
字体: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8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2914,联系电话:159********,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6  7 当事人涉嫌驾驶湘BA2081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庆于 2024  6  7 日驾驶车牌号为湘BA2081 四轴重型货车,在湖南省株洲市 S207 线 109K+400m 处路段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 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1 份,《证据照片》 1 份,现场照片、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刘文庆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6  12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罚告〔2024〕5083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 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