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性别:**,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23********3216,联系电话:132********,住址:湖南省攸县********号。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 驾驶湘N0S190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当事人陈超红于2024年6月5日驾驶车牌号为湘 N0S190四轴重型货车,在渌ロ区S329线K56+350m路段违法超限运输。其 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 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 1份,«证据照片»1份,现场照片、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 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 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陈超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株渌交罚告〔2024〕508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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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的处罚 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ロ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1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ロ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冰 口 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 moj. gov. cn/ 访冋彳亍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 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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