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7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姚**,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0016,联系电话:139********,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湘BA9317 的货运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姚震经营的湘 BA9317 的货运车辆,在 2023 年11 月 24 日 6 时 13 分、2023 年 11 月 30 日 6 时 24 分、2023 年 10 月 18 日 6
时 6 分、2023 年 10 月 4 日 12 时 29 分、2023 年 11 月 1 日 6 时 6 分、2023
年 10 月 23 日 6 时 12 分在株洲市天元区S329 线K63+000m(三门大道)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处被认定为违法超限运输,以上违法记录于 2024 年4 月 3 日处罚完毕。当事人姚震经营的湘 BA9317 的货运车辆 1 年内 6 次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 1 份,株交处罚(2024) 02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交处罚(2024)02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0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交处罚(2024) 02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姚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罚告〔2024〕5077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和不行使听证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39 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属于严重,应当吊销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现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号牌为湘BA9317 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至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由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决定书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