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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77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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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7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姚**,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0016,联系电话:139********,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的,本机关于 2024  5  21 当事人涉嫌营的湘BA9317 的货运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姚震经营的湘 BA9317 的货运车辆,在 2023 11  24  6  13 分、2023  11  30  6  24 分、2023  10  18  6

6 分、2023  10  4  12  29 分、2023  11  1  6  6 分、2023

10  23  6  12 分在株洲市天元区S329 线K63+000m(三门大道)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处被认定为违法超限运输,以上违法记录于 2024 4  3 日处罚完毕。当事人姚震经营的湘 BA9317 的货运车辆 1 年内 6 次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 1 份,株交处罚2024) 02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交处罚2024)02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0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02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交处罚2024) 02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姚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5  21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渌交罚告〔2024〕5077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和不行使听证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39 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属于严重,应当吊销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号牌为湘BA9317 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至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由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决定书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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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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