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 交当罚 〔 2024 〕 5070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左**,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424********6217,联系电话:155********,住址:湖南省衡东县********村,职业:,工作单位:。
当事人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 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 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的规定,有 你未能出示有效《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证据证 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
(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 利。
现 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 ,账号 5031756900015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 请, 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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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