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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 交当罚 〔 2024 〕 5070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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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 交当罚  2024  5070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左**,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424********6217,联系电话:155********,住址:湖南省衡东县********村,职业:,工作单位:。

当事人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 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 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的规定,有 你未能出示有效《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证据证  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

(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 利。

 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 ,账号 503175690001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 请, 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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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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