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65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康**,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424********6211,联系电话:180********,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对当事人涉 嫌驾驶湘 D2U397/湘 DA662 挂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 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康永亚驾驶的湘 D2U397/湘 DA662 挂的 6 轴重型货车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具体证据有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 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 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朱亭天长坪检定证书、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
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康永亚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65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现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 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