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58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吴**,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513027********4611,联系电话:173********,住址: 四川省巴中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对当事人涉嫌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吴名学挖开渌 口区 S207 线 K93+200m 至
K93+223.1m 路段左侧路肩,挖开面积达 11.55 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 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验图》 1 份,《证据照片》 1 份, 当事人身份证查询信息 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吴名学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58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及听证 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2 的处罚基 准,当事人占用、挖掘公路边沟 100m 以上,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肩 10 ㎡以上少于 100 ㎡ ,或者占用、挖掘公路路面 5 ㎡以上少于 10 ㎡的,属于 严重,应当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 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