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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50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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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50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5634,联系电话:187********,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4  30 日当事人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驾驶的牌号为湘 BA0905 的轻型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 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 当事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当事人身份 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朱晓龙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4  30 日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50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  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 52  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或 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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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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