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49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晏**,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0011,联系电话:135********,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对当事人涉 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驾驶的牌号为湘 BA1997 的轻型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 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 当事人身份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当事人驾驶 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晏田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49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 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 52 的 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现 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或 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