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38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聂**,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81********5318,联系电话:155********,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对当事人涉嫌 驾驶贵 A757S5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聂铁钢于 2024 年 4 月 2 日驾驶车牌号为贵
A757S5 的二轴轻型货车,在渌 口区 S207 线 K102+150m 处路段违法超限运
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车辆转让交易凭证、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 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聂铁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38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及听证 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 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条的处 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现 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 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