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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37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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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37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81********5319,联系电话:186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4  3 日当事人涉嫌 驾驶粤 0952568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圣于 2024  4  2 日驾驶车牌号为粤

0952568 的二轴大中型拖拉机,在渌 口区 S207 线 K102+200m 处路段违法超  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 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 驶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刘文圣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4  3 日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37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及听证 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 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条的处  罚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 2024  04  0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 《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 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  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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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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