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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23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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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23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3********181X,联系电话:199********,住址:湖南省攸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3  13 日当事人 驾驶湘 BA2730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当事人 ** 2024  3  13 日驾驶车牌号为湘 BA2730 四轴 重型货车,在渌口区 S207 线 K109+500m 路段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

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查 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  3  14 日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23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 14 的处罚  基准,当事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  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 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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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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