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34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包**,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11********1015,联系电话:173********,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年 3 月 27 日对当事人涉 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湘
BD57520 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 网约车平台订单及 流水查询信息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 网路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信息查询记录、身份证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经过包**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 年 3 月 27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34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 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 925 条关于当事 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 ”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