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06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性别:**,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21********7512,联系电话:189********,住址:湖南省株洲县********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年 1 月 10 日对黄德军涉嫌驾 驶湘 BA2730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当事人 黄**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驾驶车牌号为湘 BA2730 的重 型自卸货车,在渌口区 S207 线 103K+800m 处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卸载后照片、卸载中照片、卸载前照片、检测单 (卸载后)、检测单(卸载前)、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
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上述证据经过黄德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4 年 1 月 10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06 号),告知当事人(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 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驾驶湘 BA2730 的车 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行株 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户 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株 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 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