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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交处罚〔2024〕5003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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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03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男,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81********4175,联系电话:18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清水 江乡********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1  5 当事人涉嫌  BA1402/湘 B4156 挂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 2024  1  5 日驾驶车牌号为湘

BA1402/湘 B4156 挂的六轴铰接列车,在渌口区 S207 线 103K+480m 处违法超 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询 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卸载前检测单、身份证、驾 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卸载后检测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  1  5 日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03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 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 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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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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