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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交处罚〔2024〕5004 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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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04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21********4415,联系电话:178********,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 ********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1  8 日当事人涉嫌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所有牌号为桂 K89A92 的轻型自卸货车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 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复印

件)、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  1  8 日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04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序号 52 的规 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 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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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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