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04 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高**,性别:*,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21********4415,联系电话:178********,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 镇********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 年 1 月 8 日对当事人涉嫌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当事人高**所有牌号为桂 K89A92 的轻型自卸货车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 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复印
件)、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 年 1 月 8 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株渌交罚告〔2024〕5004 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序号 52 的规 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 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2021.01.08